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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3/3)

之不,吴原律师把两者给颠倒了)化验单认可,药费不认可,没有方。”(他在胡搅蛮缠,明明有医嘱,他却视而不见。况且每次化验之后,需要服药治疗,药费单不认可不合情理。)

我说:“我照大夫的医嘱,去药店买药,每次化验之后跟着化验单,不信你仔细看看。”

我妈早已被官司搞得心力瘁,此时忍不住发言:“什么也别说了,俺孩怕气,钱我给她,医药费我全承担,婚姻都不保了,钱更无所谓了。吴原,我一分钱不要你的,她长病了我给她看,她和你没有关系,她只是给你生了个儿。”

吴原大声说:“我还问你要孩一年的抚养费……”

吴原律师使劲一他,吴原上闭了嘴。

吴原律师对法官说:“化验单认可,医药费没有方,没有病历的一律不认可,两者时间应该完全一致。”(每次化验和买药的时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化验需要定期,可是药一般是吃完了才买。)

婆婆怒气冲冲:“你长病,俺凭什么给你钱?……哼——俺不给你钱,你自己赚的!”

(三)夫妻债权

吴原律师提除了原告单位上三万块钱的集资,还有6000块钱的人寿保险。

我说:“6000元是我的个人稿费收,我给吴原的人寿保险。”

(四)共同收

法官要求吴原提供2003年11月登记到现在的收情况。

吴原律师提供吴原的工资收证明2003年806元,2004年元,2005年元,2006年1367元,唯独没有2007年的。

婆婆赶补充:“扣了其他费用,2003年发大约600块钱。”(她在撒谎,吴原提供的工资收已经是实发数了)

法官让原告算算结婚后到集资前挣了多少钱?(2003年11月19日至2005年10月13日)

吴原律师:“不超过两万块钱,一万八、九,算一万八。”(应该是元)

法官奇怪:“这么少?被告,你的工资收是多少?”

我算了算:“元。”

法官:“原、被告有没有额外收?”

我说:“我书挣了六千块钱稿费,给吴原了份人寿保险。”

(五)共同支

婆婆抢先答:“他俩单独生活了一个阶段,八、九个月(应该是六个月),九月份后搬到俺家去的(撒谎),这是一段生活费用;2004年12月17日生孩,剖腹产了元,她的(我妈给了两千元);孩在2005年11月14日住院,了元(全由我妈的);婚后买电脑,4898元(我的红包钱买的)。”

法官:“生活费大约多少钱?”

婆婆:“至少七、八百块钱,吃饭、、电、气、卫生费、取费……生了孩后买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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