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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尊崇的
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以及二
政治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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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为第三
僭主政
。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全都不愿忍受这样的制度1。
这些豪
或佣军将领在城
有内讧或外患时,往往乘机窃取国政,于是僭政复盛。
僭败为数有三,这里我们已说明了这些品
,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所以有别的理由。
3在平民政
中,死刑和放逐由公民大会或公审法
公决;在寡
政
或称贵族政
的斯
达,这两
重罪由长老院裁断参看
诺芬:拉
尼共和国x2。
2卷三章十四1285a16b3。
]有一些
义可以引来论定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整个问题。倘使我们认为
理
在古希腊城
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这两
僭主君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两者都可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
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法治,这合于君主政
,这里,统治者的意志
有最
权威,显示
主
的情调。但,这里,还有第三
僭主政
,那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
“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3。当单独一人统驭着全
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
政治学32
,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
所能望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同所谓共和政
密切相近,这在实际上只能作为共和政
而不应称为贵族政
。
章十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
。关于僭主政
,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多,但它既是政
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并加以研究。
240
239
[所以贵族政
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便不相适合。
2本章所论为章二末节所列研究程序的第二项1289b1517。照卷四章三1290a611,政
为城
安排公职的方式;照卷三章九1280a381281a10,则政
关涉到全
人民的生活方式;本章所论的政
兼及两者。
[僭主政
为君主政
的变
,而]关于君主政
,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1。
22政治学
2参看卷二1270b1729。
1希腊各
的僭政初兴于公元前第七世纪。僭主大都
贵胄,利用平民群众以摧毁氏族长老的领导,篡夺王权,独揽统治。其时
隶生产渐盛,氏族经济衰退,僭主们以
隶发展农工业,也促
了平民势力。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纪间许多僭主政权相继为寡
和平民势力所推翻。至公元前第四世纪,各
都因战争频繁,中产之家荒落,自由公民日益困苦,都无力自备武装,以全
“公民-战上”为本的共和或平民政
也渐趋衰微,富豪逐以私资养战士而有“雇佣军队”。
238
3卷三章十四末节、章十六1287a915。
8。
章十一现在我们应当考虑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
,究竟哪
政
和哪
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2,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
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也不是那些认为只有理想的政
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
所能接受的政
,
行我们的研究。我们方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
”
1卷三章十四至十七。
那里所说的君主政
是
照通常习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有利于城
,怎样的人才可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
。在研究君主政
王制时,我们也谈到了两
僭主政
2,因为这两
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
神,它们的
质就类似君主政
,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
。这两
是一某些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
学中1所说的确属真实一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2的善德善行,而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3。又,跟城
[公民团
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
;政
原来就是公民[团
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