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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2/4)

中所尊崇的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以及二

政治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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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为第三僭主政。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全都不愿忍受这样的制度1。

这些豪或佣军将领在城有内讧或外患时,往往乘机窃取国政,于是僭政复盛。

僭败为数有三,这里我们已说明了这些品,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所以有别的理由。

3在平民政中,死刑和放逐由公民大会或公审法公决;在寡或称贵族政的斯达,这两重罪由长老院裁断参看诺芬:拉尼共和国x2。

2卷三章十四1285a16b3。

]有一些义可以引来论定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整个问题。倘使我们认为

在古希腊城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这两僭主君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两者都可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法治,这合于君主政,这里,统治者的意志有最权威,显示的情调。但,这里,还有第三僭主政,那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3。当单独一人统驭着全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

政治学32

,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所能望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便同所谓共和政密切相近,这在实际上只能作为共和政而不应称为贵族政

章十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关于僭主政,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多,但它既是政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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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贵族政对于我们现在的论题便不相适合。

2本章所论为章二末节所列研究程序的第二项1289b1517。照卷四章三1290a611,政为城安排公职的方式;照卷三章九1280a381281a10,则政关涉到全人民的生活方式;本章所论的政兼及两者。

[僭主政为君主政的变,而]关于君主政,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1。

22政治学

2参看卷二1270b1729。

1希腊各的僭政初兴于公元前第七世纪。僭主大都贵胄,利用平民群众以摧毁氏族长老的领导,篡夺王权,独揽统治。其时隶生产渐盛,氏族经济衰退,僭主们以隶发展农工业,也促了平民势力。公元前第六第五世纪间许多僭主政权相继为寡和平民势力所推翻。至公元前第四世纪,各都因战争频繁,中产之家荒落,自由公民日益困苦,都无力自备武装,以全“公民-战上”为本的共和或平民政也渐趋衰微,富豪逐以私资养战士而有“雇佣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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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卷三章十四末节、章十六1287a915。

8。

章十一现在我们应当考虑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究竟哪和哪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2,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也不是那些认为只有理想的政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所能接受的政行我们的研究。我们方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

1卷三章十四至十七。

那里所说的君主政照通常习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有利于城,怎样的人才可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在研究君主政王制时,我们也谈到了两僭主政2,因为这两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神,它们的质就类似君主政,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这两是一某些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

学中1所说的确属真实一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2的善德善行,而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3。又,跟城[公民团中每一公民的]生活方式相同的善恶标准也适用于政;政原来就是公民[团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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