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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3/3)

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录用僚佐。

不仅节省国家开支,还提了行政效率,有利于中央集权的统治。这也是他的第二个功绩,因为他开创了一个新的朝廷集权的政权制度。开皇元年,即命大臣、郑译、杨素「更定新律」,即对过去北朝齐、周以来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开皇三年,又命苏威、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订刑律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分为一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其篇目虽然是据《北齐律》所编,但内容却简明得多。判刑的名目有五:一是死刑,二是刑,三是徒刑,四是杖刑,五是笞刑。此外死刑只分绞、斩二放服刑不超过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同时《开皇律》还废除了一些酷刑,如枭刑,轘刑,刑等。也一概不用灭族刑。

同时,减省一些刑律,减去死罪八十一条,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总共保留五百条。隋文帝除了重新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之外,还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他重颁了均田令。自北魏时,均田制和租调制已开始实行。

其后,北朝各代都继续沿袭,当中略有变动。隋开皇二年,重颁均田令,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减至四十顷,至于普通百姓,丁男一人受永业田二十亩、田八十亩,婢亦同。另外又规定受田并承担赋役者,从十八岁提到二十一岁,劳役从十一岁提到十六岁,力役时间则从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纳绢代替,称为「庸」。

调绢从一匹四丈减为二丈。年满五十者,还可减免。这样隋初的赋役便比前代大为减轻,百姓得以休养生息,不断增加,到开皇九年已增到六、七百万人,租庸调的总收也随之快速增长。隋代大业七年前现的仓库充实、府库山积之繁荣景象,就是均田令推行的成果。这是他的第三项功绩。隋文帝还整顿了府兵制,加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权。府兵制原起于北魏时期鲜卑人当兵、汉人务农的政策。

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赋役,当兵成为鲜卑人的专利,这政策明显地带有民族隔离的彩。并且士兵另立籍,完全脱离生产,实际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装,统兵权不归中央。到了北周后期,迫于形势,汉人也被募充作府兵。

为北周大丞相时,就下令西魏受赐鲜卑姓的汉人可恢复汉姓,开始破除了鲜卑人当兵、汉人务农的规定。隋开皇十年,隋文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归州县籍,受田耕作,变军籍为民籍,平时参加生产,兵农合一化。

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结合起来,兵士本人则由军府统领。这一措施既保证国家的兵源,又使农业大增,促了农业的发展,而且更适应了民族合和时代趋势,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此乃他的第四项功绩。

隋文帝的第五项功绩就是建立科举制,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受官。后来,隋文帝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刺史,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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