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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3/4)

张,在迦太基政中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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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701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1和长老2,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的人,为害于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神原本于贵族政,或共和混合政3,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有时又偏向寡。就偏向平民政而言,两王和长

1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内政,这同斯达有异。

2李维:罗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达长老。

3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或专指某“混合”政,即共和政。混合政原来应包“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类同于“混合”政,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于王室、富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皆可称为“混合”政,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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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政治学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自己的最后决断,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达和克里特的政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1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有最权力的百[○四]2人恰恰是由这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签拈闇方法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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