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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4/4)

事,而且也无闲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标准对于最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然而那尚富的暗竟发展到最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竞相贪婪钱。上行下效,凡居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是不能在这个城得到最的崇敬1,这里的贵族政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空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尚,]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之内,对

1卷四章七14说迦太基的贤能政兼顾“财富”

、“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即称为“贤能”

,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18反复批评它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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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政治学

于那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劳。

迦太基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笛师又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的利益:在这两机构中,上下全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民]城市1,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趋向的缺,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1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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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1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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