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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假令两
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
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
。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1参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节阐明人类合群而组织团
的目的挨次为军事、经济、政治三级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
分”和寡
派所持“财富”仅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级目的,不符合人类的
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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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政治学
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
: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于是订立了在
品
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害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
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
品的生产者,人数很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以
品
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未能达到一个城
[政治]组织的阶段1。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
,其中所包
的分
尚缺少延续
2。
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
,好像独治一个城
那样
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卫某
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来,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
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
审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
结合是一个城
政治
系。
所以,很明显,一个城
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
,也不只是便利
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
。这些确实是城
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
1至此,亚氏应用“尽其可能”
的作证法,给城
组织的
德目的作证:说明一
延续
人民同在一个地区,可以互相接
;二
因通婚而血统混合;三
因经济往来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
系以内;既挨次叙述了非
德目的的这三
可能的结合形式而指证它们都不得成为城
政治组织,这就反证了原先的
德主题。
2包
在各分
间的“延续
”为事
“合一”的条件,参看形上卷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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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351
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
。城
是若
生活良好的家
或
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
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
**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
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
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
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城
为若
家
和[若
家
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
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
满幸福1。
由此我们可以得
结论:政治团
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
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
团
所贡献的[
善的行为]最多,[
正义即公平的
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
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
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
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
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
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