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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4/4)

。假令两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1参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节阐明人类合群而组织团的目的挨次为军事、经济、政治三级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分”和寡派所持“财富”仅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级目的,不符合人类的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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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政治学

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于是订立了在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害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品的生产者,人数很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以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未能达到一个城[政治]组织的阶段1。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其中所包的分尚缺少延续2。

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好像独治一个城那样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卫某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来,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审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结合是一个城政治系。

所以,很明显,一个城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也不只是便利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这些确实是城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

1至此,亚氏应用“尽其可能”

的作证法,给城组织的德目的作证:说明一

延续人民同在一个地区,可以互相接;二

因通婚而血统混合;三

因经济往来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系以内;既挨次叙述了非德目的的这三可能的结合形式而指证它们都不得成为城政治组织,这就反证了原先的德主题。

2包在各分间的“延续”为事“合一”的条件,参看形上卷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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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351

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城是若生活良好的家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构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并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所以各城**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都可以促人间的友谊,而友谊仅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

,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为若和[若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满幸福1。

由此我们可以得结论:政治团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所贡献的[善的行为]最多,[正义即公平的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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