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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1/4)

于**,佞臣一定取得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1。【】

[多数制中的]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两者的情调是一样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德谟咯葛就等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实际上落在宠幸的手里。

“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于是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

一旦群众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上了左右国政的地位。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系的。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立即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不能算是一个政体。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平民政体原来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普遍”

2[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1以群众为僭主,而用佞臣喻“平民领袖”

,参看阿里斯多芳:骑士1,130。

2参看尼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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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政治学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相当高,因而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都可以分享政治权利1。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只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倘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它趋向于寡头。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则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寡头政体[少数制]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2。

这里已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可是应该注意,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

1这里所述寡头政体第一品种与卷六章六和章七相符。

以下述及受任执政者在财产资格而外,尚有其它条件,故此处有“但”分句,申明在财产资格而外别无限制。

2“权门政治”

,依维多利拉丁译文,音译作“第那斯得”

dynas-tas。索福克里剧本:安第戈妮antig。

609,称宙斯大神为“第那斯忒”

“[全]能或[全]权之神”。

作为政体名词,第那斯得重在“权能”

,实行权门统治的城邦,其寡头执政限于少数几个家族,故周伊特英译本作“世袭寡头政体”。

现代政治和历史书籍用“dynasty”来称君主政体中一家世袭的“朝代”同本书字义之为多数语尾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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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112

主的作风和趋向。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由于人民的教育和习性,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这样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于是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存在。

章六凭我们前面所说的[平民和贵要阶级各由若干不同部分所组成]1着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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