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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节(3/4)

大起来的人权运动时代,从德上反对这类研究的人获得了胜利。1971年,卫生、教育与福利采纳了一些规定.对研究批准计划行资格审查,这极大地束缚住了社会心理学家和生医学家,使他们不能自由地行利用不知情者的试验。1974年,这个门更加收了这些规定;人不准在没有自己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任何事情的权力得非常之严,这不仅使米尔格莱姆类型的实验过程无法实现,而且使许多对人相对无痛苦和非常温和的、依靠隐瞒实情才能行的实验也无法行了,因此,许多社会心理学家放弃了一系列非常有趣但好像再也无法行研究的课题。

来自科学界的抗议自70年代开始越来越,到1981年,卫生及人类服务为卫生、教育及福利多少放松了一些限制,允许在人类实验中有较少的隐瞒和保留信息措施,但必须是对“受试者造成最小的风险”,除开这些以外,研究“不能实际地行”,而对人类的益应该超过对受试者造成的风险。“风险-益”计算必须在一项研究提案被认为是可以合法行之前,由一个评估委员会行评估,这计算已经允许行隐瞒研究不过,不能行米尔格莱姆式的实验一直行到目前。在所有社会心理学实验当中,有一半以上是利用了隐瞒实验的,但都是在相对无害的形式和环境下行的。

另外,许多德学家都认为,哪怕是无害的隐瞒,无可辩驳地也是对人权的侵害。他们还说,这研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研究可以使用非实验的方法,比如问卷、面谈、综合调查、对自然情形的观察等等。可是,虽然这些方法在心理学的许多研究领域里都是切实可行的,但是,在社会心理学中,它们不太有用,或者完全无法实施。

一方面,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互动的,而在x和y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意味着它们以某方式互有关系;它不能证明一个因素就一定是另一个因素的引因。在一些社会心理学现象当中,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这些现象都涉及到多因素的同时作用,任何一个可能都像是正在研究之中的某个效应的原因之一,可也许实际上只是某个别的原因的附带效应。可是,实验方法可以分离一个单独的因素,一个“不依赖的变量”,可以修正它比如,通过改变在一个急情形发生时站在旁边的旁观者的数量。如果这会产生一个“非**变量”的变化,即这个于研究中的行为,则人们就有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果关系。这样的实验方法可以与某些化学实验相比。在化学实验中,一单个化剂加到某里面会产生一可测量的效果。如阿森及两位合著者在社会心理学手册中所言:“实验可以提供因果关系毫不糊的证据,允许对一些无关的变量行控制,也可以对一复杂现象行尺度和参数等的分析探索,这些方面是其它方法所不能比拟的。”

另外一方面,不实验者如何有力地控制和纵实验变量,他或者她都不能控制位于人脑内的多重变量,除非受试者被欺骗了才行。如果他们知调查者希望看到他们听到隔某人从梯上摔下来的声音时会有什么反应,他们一定会作更加令人赞叹的行动,而不会是事情本来的样。如果他们知调查者的兴趣不在通过惩罚来增记忆力,而在于到某一他们才拒绝对另一个人施加痛苦,他们就更有可能更尚地行动,而不会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作的行为。因此,对于许多社会心理学研究来说,隐瞒实验目的是一个必须的事情。

许多社会心理学家以前常利用这方法并不是因为这个有效的原因,而是因为另一不那么有效的原因。仔细起草的隐瞒实验法是一个挑战;聪明而复杂的脚本受到极大的重视、会造成声望,会引人激动。而隐瞒研究有一分是一游戏,一术表演,一戏剧化的表演;阿森曾把实验者觉到的刺激与一位成功地再现了某日常生活场景的剧作家的喜悦相比。阿森和一位同事曾设计过一实验,不知情的受试者被引导着相信,她本人是一个串通人,正在行某实验。事实上,她本人的角就是实际的需要,而所谓不知情的受试者才是实际的串通人。在60年代和70年代,这时候,大分本科生都曾听说过隐瞒实验法,照上述办法就可以继续误导受试者,然后再询问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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