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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3/4)

、欧吕丰的儿希朴达”见于史籍的为:希西溪辞书称其父名为“欧吕庞”

,福修斯书录photius

bibliotheca称其父名“欧吕康”。狄奥多洛斯:史丛xi

107,记希朴达为琐里伊thuri城民者,曾经是该城建立新城的设计者。参看赫尔曼:米利都人希朴达

f。

heran,dehip-poda

ilesio。

米利都城在公元前480年已经有照几何图案建筑的街坊路。

此节所云拜里厄斯港的路建设当指伯利克里时代的市政工程,应后于米利都城的市政工程半个世纪。希朴达是首先以米利都城的先经验著书而介绍于雅典的人剑桥古史aridge

ahist。

v463。

99

28政治学

人1。

他还建议设置独一的最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归它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于法的判决方式他也提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妥当的;每一审判员应该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一分有罪,一分无罪,则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手续,指[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于被告都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另外又对有利于国的各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女完全由城公款支给其生活教养的费用2,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3和其它城早已颁行了这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分阶级

民众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侨民和孤儿事务。

1毕达哥拉斯学派尚“三”

,见说天卷一章一。启沃岛诗人伊昂曾受学于数论派,著有尚三论,言万分于三而合于三见哈朴克拉底雄字汇[harpocration,lexin]。希朴达和伊昂友好,也就崇习“三”数。下文重视誓言,惮于伪誓,也显见其承袭毕达哥拉斯学派的风尚参看狄奥多洛卷十章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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