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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4/4)

参看卷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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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702

艺的劳工佣工

1,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岁不得休闲日的人们;又一第六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以有相似质的其它分。著名人贵要阶级以财富、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标准区分为各个品。

平民政的第一个品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在这中,法律规定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对方的主宰2。有些思想家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裁决一切政事而树立城的治权,就必然建成为平民政。平民政的另一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得参与公职。又一第三是,凡族裔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四是[不问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又一第五平民政同上述这一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这中,[依公众

1靠双手佣力为生的“劳工”

,见卷三。此专指贱役而言,跟的佣工“雇工”或“雇农”相同。

2参看卷六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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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政治学

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

1。城政治上发生这情况都是德谟咯葛“平民领袖”

2造成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主持公议的人都是较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只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权威的城中。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于全。荷的诗说3,“岂善政而于多门众主”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地发号施令或指若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确定。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着**君主的质。这就会渐

1以“命令”为可以代替或逾越“法律”的第五平民政和以法律为依归的第一至第四恰成相对。雅典民主传统重视法律和成规,参看卷三注。以法律为“普遍通则”

,“命令”为“个别事例”

,参看下文。

2“德谟喀葛”

,本义是“平民领袖”

,其人常常为公民大会中的“演说家”

,汉文旧译为“雄”或“民众煽动家”。本书卷二称平民领袖为“鄙俗的”

,卷五又称之为“恶劣的”

,亚氏称德谟咯葛为“民众佞臣”。

修昔底德iv21,称克利翁为“群众领袖”

,亦怀恶意。

另外如伊索格拉底:“召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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