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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节(3/4)

事而能自给,便足够了。

逐渐超越当初的底数,这就成为较大的团,而仍然是一个城;但,上面已经说明,这样的增加不能无限地行。只要环顾实际,我们就不难规定这限度。一个城的活动一于执政人员,一于被统治的人众。

执政人员的职责在于断案决事和发号施令[被统治公民的本分则在选举执政人员]。

一个城的公民,为了要解决权利的

1“埃斯诺”的本义为一共同生活于一的若人众,即宗族,这些人众都自同一血统,或二由若宗族合成的民族,或三这民族所备的政治社会制。在本书中,这个词常常同“城”对举或联举,异乎城而无确诂,泛指非希腊民族或其政治社会团;我们或译“民族”

,或译“民族国家”。

综合全书各章节以及其词义的见于其它史籍者,可知在一“埃斯诺”中,人民通婚、通商,经济足以自给,树立共同的礼法,信奉共同的神祇,权力归于君主。

境内或为许多村落,或为若城市和许多村落。

他们对于外敌作共同一致的攻防。

组合是“政治团

,也是“战斗团

参看注。但这样的“民族国家”壤地太大,人太多或太散漫,所以不能构成像城那样的公民们休戚相关、一切共同负责的各“宪政”。参看卷五章十及注,以“贵族、寡、平民、共和”四制,不同于“君主政

一长制的说明。

2斯顿笃,见荷:伊利亚特v785,为一传令员,声若洪钟,他的音响五十倍于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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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政治学

纠纷并照各人的功能分行政职司,必须互相熟悉各人的品1。

倘各不相知,则职司的分和案情的裁断两者都不免有所失误。对于这类重大事件,临时随意理,总会多纰漏,但人倘使确属过多,就显然没法作周到的措置。

又,在人过多的城中,外侨或客民如果混杂在群众之间,便不易查明,这样,他们就不难冒充公民2而混用政治权利。

从这些分析,我们已可清楚地见到一个城最适当的人限度:这该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3。关于城的大小人的多寡问题,这里

1这里所举司法审判和公职选举两项要政,即认为法官和诉讼当事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互相认识这说法,实际于小国寡民的古代政治习惯。在近代国家组织中,取义恰好相反。现代司法要求“无私意审判”

,就案情断案,法官不须旁及其人无关案情的一般事项,如果对两造私人情况各有所知,也不得因这些知识而扰他的审判。现代国家人均以千百万计,选举人对被选举人,但求能知其公共生活和公务才能,对于私人生活及其品实已无暇求也不须详悉。

2以雅典为例,由行贿注册或以它故人籍的公民称“冒籍公民”。

各坊社都有冒籍公民,海港附近尤多。伯利克里时公先前445年曾经清查籍,检得伪冒者五千人普鲁塔克:伯利克里传3637。德谟叙尼讲演词:欧毘卢59,曾经冒籍所费为五个特拉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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